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财务厅(局),国度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一、对注册登记正在中国(上海)商业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商业试验区姑苏片区、中国(浙江)商业试验区、中国(山东)商业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商业试验区以及海南商业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营业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5-03-28 07:05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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